瑞政办〔2007〕35号
湖岭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12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日
瑞安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局、市政园林局等部门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须办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采用现金或本市各商业银行提供保函的形式兑现。
银行保函的内容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六条 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帐户,由市规划建设局和市政园林局共同管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存入该专项帐户,专款专用于支付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工资。
银行保函应向市规划建设局或市政园林局提供,并以市规划建设局或市政园林为受益人,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工资。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办理方式采用以企业为单位办理和以项目为单位办理两种。建筑业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以企业为单位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筑业企业只须办理一次企业保函,可对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效。企业保函应为连续担保,每一担保期规定为三年,企业应在担保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并办妥下一担保期手续。
以项目为单位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仅对该工程项目有效。
第八条 企业应缴纳工资保障金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及以上企业12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二级企业90万元,三级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60万元。
项目工程应缴纳工资保障金额度为:工程合同价5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的3%计;工程合同价500万元及以上的按500万的3%加上超过500万部分的1%计,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和市政园林局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连续3年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可减半缴纳工资保障金;对连续5年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可免缴工资保障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对信用单位定期进行公示。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欲退出我市建筑市场的,以企业为单位办理的最后一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正常终止时间应在该企业承揽的我市内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以项目为单位办理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正常终止时间应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
对退保的企业,市规划建设局或市政园林局制作《要求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确认的函》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5日内予以确认并回复。经确认,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向建筑企业退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及利息。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处理,市规划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协助调解、取证。
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且经处理后,建筑业企业仍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作《工资保障金划拨审批表》送市规划建设局或市政园林局,市规划建设局或市政园林局在5日内确认后,可动用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若为银行保函的,市规划建设局或市政园林局向担保银行出具要求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担保的函,担保银行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相应资金划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帐户。市规划建设局或市政园林局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应同时责令被划拨资金的建筑业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经调解仍存在异议的,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解决;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瑞安市企业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垫付农民工基本生活费及回乡路费,垫付产生的应急资金缺口由市财政及时予以补足,同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动取得垫付资金的追偿权和受偿权。对因欠薪引起的突发性事件,劳动保障、规划建设、市政园林、公安、工商、法院、工会、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应密切配合,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各建筑业企业必须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在订立之日起15日内,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的,必须对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的形式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发放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实际领取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且被市规划建设局或市政园林局划拨资金的,将作为企业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与企业信用评估、资质资格直接挂钩,同时,该企业将被纳入市场、质量、安全生产重点监管范围。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的企业、民房、专业分包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