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劳社〔2002〕77号
各县(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各区人事劳动局:
为规范企业用人,解决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和职工的实际困难,根据《劳动法》和温政发〔2002〕28号文件,对外地职工调入市区工作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调动对象。
已经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求调入市区工作的职工。
二、外地(含本市各县、市)职工调入市区工作的条件。
1、夫妻分居的,一方可以要求调入市区单位工作;
2、退休或已到退休年龄的父母亲身边无子女的,可以要求一名子女调入市区单位工作;
3、市区企业急需引进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工人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专业技能人才;
4、在市区企业已借用三年以上的具有中专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工人中级工职业资格的专业技能人才;
5、已拥有符合温政发〔2002〕28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标准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可以要求调入市区单位工作。
三、调动的程序。
由调出单位所辖的劳动保障部门先发商调函和商调表至调入单位所辖的劳动保障部门,并提供接收单位报告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调动手续,职工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调令和流动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