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政策法规 >> 培训鉴定
关于印发瑞安市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促进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瑞政办〔2004156

各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促进就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施行。

                                

OO四年六月十日

 

瑞安市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促进就业实施细则

 

为规范瑞安市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全市被征地农民转业、就业和致富能力,根据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瑞委〔2003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培训目标

五年内培训被征地农民4万人,实现适龄被征地农民每人一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力争向二、三产业顺利转移就业率达80%以上。

第二条  实施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时持有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劳动年龄段内(男满16周岁且不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且不满50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村,享受该政策的被征地农民按土地征用比例确定。具体人员,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由乡镇(街道)政府核准,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三条  培训报名

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辖区被征地农民填写技能培训、鉴定申报表,以村为单位上报当地乡镇(街道)审核汇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发给“被征地农民培训券”,作为享受被征地农民培训政策凭证。培训券采取实名制,一人一券,一次使用,不得转让调剂。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报名汇总情况,确定培训班时间、地点、专业,联系培训基地。申请办班的培训基地应将办班的专业培训计划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培训基地通知被征地农民就近到培训基地参加培训。报到时应提供“被征地农民培训券”及本人身份证,初、高中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同时交足个人和村集体负担部分费用。

鼓励有条件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对本企业所招用的被征地农民自行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前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签订培训协议后,按培训合格且办理录用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可在培训券面额内按实际成本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培训补助。

第四条  专业设置

培训内容分择业意识、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4个模块。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工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按初级技能要求设置;没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由行业、企业根据岗位规范要求设置。

培训专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被征地农民就业愿望设置,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实行“菜单式”培训,重点针对家政、餐饮、酒店、保健、美发、美容、建筑、制造、服装、制鞋、社区服务等行业。要按照被征地农民文化程度、年龄、性别开展针对性分类培训。

第五条  培训形式

(一)初、高中毕业生的技能培训可以全日制为主,其他人员可采用非全日制的教学形式。

(二)各培训基地根据当地实际和学员情况采用其他培训形式的,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培训证书

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后,由培训基地发给《瑞安市被征地农民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书》,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

《瑞安市被征地农民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培训对象就业的凭证,企业招工时应予以优先安排。招工岗位属国家和本省业已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应当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第七条  培训经费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其培训、鉴定费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由村集体和个人承担。市财政补助部分采取核发被征地农民培训券方式,为此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专项基金。市劳动保障局年初根据全市被征地农民的数量和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年度培训经费预算,市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物价局审核批准的各工种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内,培训基地和鉴定机构应适当降低被征地农民技能培训及鉴定的收费标准。培训基地(培训企业)及鉴定机构在学员结业考核(鉴定)后,凭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征地农民技能培训、鉴定申报表》(复印件)、考核合格发证名册、“培训券”及申请报告,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培训券兑现,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标准,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专项基金中予以支付。“培训券”也可充抵,职业教育学杂费。

第八条  就业服务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信息库。各乡镇每年3月、10月要将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或新增人员基本情况调查结果(包括家庭状况、年龄、文化程度、技能结构、择业意向等),按时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信息库。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市就业管理处及时将获得《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信息,纳入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

(二)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鼓励被征地农民创办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自主选择从业范围和从业方式。对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浙政发〔200326号文件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收属于本市权限内管理费、登记费、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中介机构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涉及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统筹解决经营场地。新办集贸市场的经营摊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租售给被征地农民。对被征地农民利用住宅区位条件开办小商品零售点的,在城市改造和环境整治中要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和照顾。有条件时,可相对集中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生产经营场地。

(四)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被征地农民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被征地农民不足职工总数30%的,根据招用人数,3年内按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被征地农民达到职工总数30%(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按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六)上述有关税费减免和优惠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1231止。

第九条  组织保障

(一)各级各单位都要把被征地农民培训和就业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突破口,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重要目标抓好这项工作。市委、市政府建立市“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市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劳动保障、农业、国土资源、教育、科技、规划建设、财政、税务、工商、卫生、银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委市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培训和就业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二)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促进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规划,研究制定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具体做好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业务指导和各项服务工作。

(三)农办、发展计划、人事、经贸、教育、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卫生、工商、税务、银行、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的各项优惠政策。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政策、措施和典型事例,充分发挥被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培训机构及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被征地农民培训和就业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做好培训报名、就业推荐和有关情况统计工作。各行政村(居委)和街道社区要设立就业服务联络站,聘用劳动保障协管员,负责做好培训资源和培训意向调查、掌握劳动力就业、失业和求职情况,做好就业和培训的组织推荐等工作。

第十条  附则

(一)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本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撰稿时间:2006-11-13  
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 2006
地 址:瑞安市商城大厦四楼 邮 编:325200 电 话:0577-6589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