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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劳培〔2000166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抄送:省劳动保障厅、市府办、市计委、市教委

 

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秩序,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以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为主,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指初级、中级、高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为培训目标和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管理规定,统筹规划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布局和专业设置。

(二)对职业技能培训单位进行资格认可,依法核发《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培训工种(专业)、招生范围和培训层次(县级审批层次为初级)。

(三)指导培训单位加强教学管理,组织开展综合评估、教学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依法审查社会培训招生广告。

(四)依照规定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考试考核、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整顿培训秩序。

(五)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单位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第五条  申办职业技能培训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单位申办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办须具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有公证机构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第六条  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培训期限,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办法(教学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

(二)有与培训目标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三)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地、必备的教具、学习设备、图书资料,其场地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五)具有对本培训单位负行政、法律责任的法人代表。

第七条  申办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简历和有关证明;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简历以及拟聘教师的学历有关资格证明;

(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五)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六)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七)各专业教材;

(八)各项办学管理制度;

(九)申办广告审批报告及广告内容;

(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①申办报告:申办者简单情况,办学目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工种、培训层次、现有的办学条件,如场地、师资、设备、就业前景、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②举办都有关证明:申办者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申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如区、街道同意申请办学的证明。

③资格证明指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④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指场地、设备和流动资金。场地提供房产证明或租用协议等(复印件);设备要提供清单位并附购置票据、拨划证明、交付使用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流动资金可提供存款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或有关部门的拨资证明等,以上来源必要时要求提供指定中介机构的验资证明材料。

⑤章程和规划。办学章程是指办学机构就办学宗旨,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制订规范性的文件。第一章:总则:包括办学宗旨和目的、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资金来源、上级主管部门等;第二章:管理机构:包括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机构产生办法,校长(负责人)及各管理部门的职权和办事规则等;其余章节包括:教职工聘任,劳动用工制度;教学管理;财产、财务管理;机构的变更、解散和清算;其他有关附则等。规划包括今后几年办学规模、工种(专业)、资金投入等计划。

第八条  申办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程序:

(一)申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报管辖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1)市属企事业单位、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培训)中心、职工(职业)培训中心申办职业技能培训,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2)县(市、区)属单位申办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单位,报行政管辖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申办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单位或要跨县招生的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经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3)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个人、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单位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申办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直接到行政管辖的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4)凡需冠以“温州”字样的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经审查合格、具备开办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由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同时确定培训专业(工种)、培训层次和招生范围,并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经批准开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持《办学许可证》到与审批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到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领取发票。

未经浙江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温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内其它地、市一律不得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和考核发证。

第九条  变更审批

社会培训机构需要改变名称、专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场地等,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变更其他事项,报批准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取得培训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发布招生广告,招生广告实行一期一批制。凡需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发布广告的培训单位,应填写《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审批表》,经审批单位同意并由市劳动局审核同意盖印后,到广告发布单位办理发布手续。未经许可,广告发布单位不得予以发布。

招生广告内容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真实、清楚、明白、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经批准的招生广告,发布时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必须在《办学许可证》限定的层次、范围和人数内招生,每期办班前要填写《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审批表》(以下简称《培训办班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招生。各培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培训计划的要求执行,不得擅自缩减科目和课时。并在每期培训开课一周内,将《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生花名册》(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培训生花名册》)送批准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生实行“双证”制。培训期满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培训单位于一周内填写《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生结业发证名册》(以下简称《培训结业发证名册》),由批准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结业证书。培训单位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凭以上两证作为就业准入的有效凭证(持证上岗工按原规定)。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将每期的《培训办班审批表》、《培训学员登记表》、《培训生花名册》、《培训结业发证名册》和《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统计表》整理存档。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单位要公开出示《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及劳动部门的举报电话。培训费收取必须开具财税部门的统一发票。

第十五条  建立对培训单位的检查评估制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每年进行不定期检查和一年一次评估,评出“优秀培训单位”、“合格培训单位”、“限期整改单位”和“不合格培训单位”。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有:培训单位执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情况,培训场地设施投入情况;教师教案及教学质量(含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情况;学生档案管理和各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学生反映评价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没收非法所得,注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一)不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组织培训的。

(二)降低培训质量与标准,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的。

(三)培训质量低劣、弄虚作假、欺骗学员的。

(四)违反收费标准,滥收培训费的。

(五)违反规定,未经审批刊登广告、涂改、伪造、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

(六)审批后一年内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

(七)经检查评估为“不合格培训单位”的。

(八)延期上报培训生花名册或未办理结业证书的。

(九)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低于60%的。

(十)职业技能岗位合格率低于80%的。

(十一)收费未开具发票的。

(十二)教师教案不完整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现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撰稿时间:200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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