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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温政办〔2000123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医疗制度改革,保障城镇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部(省)属和外地驻温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市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单位按行政区划,在所在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 凡属《暂行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在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原已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视同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但须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有关资料,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社保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后,及时办理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 统筹基金的缴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保部门负责支付及具体管理。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本办法施行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应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0年。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休(退职)人员,根据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的标准,按200010月份的实际年龄,70周岁以下的(含70周岁)计算到75周岁,71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由社保部门一次性核准住院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在35年内缴纳到位。企业改制(含破产、拍卖)时,按当时基数再一次性提取2%的门诊医疗费。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含改制企业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八条 当职工人数、银行帐户等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须在当月底到社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由原单位办理注销手续,由现用人单位办理增补手续,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卡》变更手续。

第九条 每年41日至次年331日为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计算年度。参保人员住院时间跨年度的,以入院之日作为计算年度。

第十条 对《暂行规足》第二十条第(四)款规足作如下补充,即职工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3万元以上至封顶线以内的部分,个人负担8%,统筹基金支付92%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持职工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定点医院对持有《住院医疗保险卡》的人员,确诊患有《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所列疾病,需住院治疗的,由主诊医师出具住院单,并经社保部门审核后办理住院手续。紧急抢救的,在入院3日内(节假日顺延)到社保部门补办住院审核手续。定点医院不得随意放宽入出院指征和重症监护病房的入住标准。违反标准的,社保部门不承担其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定点医院填写费用清单,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名。

参保人员出院时,由定点医院开具住院费用回执,由本人向医院结清自付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保部门按规定与医院结算。

第十三条 定点医院对参保人员住院应先作一般检查,后作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凡出现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定点医院根据病情通知出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通知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应出院而定点医院未通知出院的,自应出院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医院负担。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出院带药量为: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因疾病疗程需要增加常药量的,须经社保部门同意。超出规定的带药部分,由医院负担。

第十六条 转诊、转院管理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转诊、转院:

1、经多次检查会诊,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2、病人病情严重而当地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进行检查治疗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捡救的危重伤病员。

(二)需要转本地其它医院就诊住院者,由定点医院签发《转院、转诊单》,报社保部门核准。

(三)参保人员患病确需转市外诊治,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转院应当遵循转上不转下的原则(主要为上海、杭州),转入医院必须是国内上一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2、凭医院签发《转诊单》,报社保部门核准;

3、转诊一般只能选择一家医院。如确需转第二家医院,必须有第一家医院的转诊证明。

(四)因急病在本市非定点医院住院,须在3天内(节假日顺延)持急诊住院证明,到社保部门补办手续。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院就诊。

第十七条 临时外出人员在外地因急病住院治疗,一般只能在当地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并在住院后十五日内持急诊证明到社保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常驻外地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公需驻外地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机构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温州市驻外地人员申报花名册》,及时到社保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备案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二)异地安置(含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职)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由其所在单位填写《温州市异地安置(居住)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花名册》,及时到社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凡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可在居住地附近选择一所乡镇以上的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四)异地居住人员就诊审批实行年审制。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紧急抢救与住院治疗未间断及市内外转诊、转院的,均属一次住院。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需转外地治疗或出差、到外地休假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需要统筹基金支付的,先由个人自负10%后,再按《暂行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病按有关规定在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到社保部门报销的,应携带下列资料:

(一)相关的审批表、备案表;

(二)乡镇以上公立医院的有效单据和费用明细单;

(三)出院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急诊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参保人员或其家属需在患者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到社保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到社保部门挂失、更换,挂失前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院必须成立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制定本医院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101日起实施。实施前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由原渠道解决。实施后的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拨付范围,起付标准按规定执行。

撰稿时间:200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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