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劳社〔2002〕 30号
各县(市)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人事劳动局、本局各分局、社保中心,各定点医院,有关参保单位: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顺利实现计算机新老系统的转换。经研究,决定对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内只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年度内发生多次住院的,参保人起付段支付金额全年累计,起付段计付定额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起付标准来确定。
二、长期住院者,可按“在院结算”方式办理阶段性的医疗费用结算。
三、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之日的医保年度计算医疗费用,在年度末时,参保病人可视本人医疗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选择跨年度住院费用结算办法:
1、上年度的医疗费用连续归新年度计算的,新年度统筹基金支付时,跨年度前后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2、上年度的医疗费用不连续归新年度计算的,可以在上年度末先办理年度性“在院”医疗费用结算;新年度参保人员必须重新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跨年度前后的医疗费用不合并计算。
四、根据温政办〔2001〕106号文件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一年一定的精神,确定200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为58000元(个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总费用),各段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维持不变。
五、由于温州市中医院、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已升为三级医院,住院费用起付标准调整为1600元。
六、以上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望有关定点医院及时做好计算机调整工作,以及在院参保人员的宣传工作。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