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劳社〔2007〕53号
各有关单位,广大群众:
根据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成员会议讨论意见,并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我市2007年度(2007年7月——2008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及个别政策调整公布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当年上月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22%,其中:单位14%、个人8%。
2、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1300元;缴费比例为20%;缴费额为260元/月.人。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起):缴费基数为1600元;缴费比例24%,其中:单位21%、个人3%;缴费额为384元/月.人,其中:单位336元、个人48元。
(二)医疗保险
1、企业(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300元;缴费比例为6%;缴费额为78元/月.人。
2、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起):缴费基数为1600元;在职人员缴费比例为18%,其中:单位16%、个人2%,缴费额为288元/月.人,其中:单位256元、个人32元;退休人员缴费比例为10%,缴费额为160元/月.人,全部由单位支付。
3、社会医疗救助:缴费额为4元/月.人。
(三)工伤保险
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当年上月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4%、三类行业为1.6%,平均缴费比例为0.8%。
(四)生育保险
缴费基数为1300元;缴费比例为1%;缴费额为13元/月.人。
(五)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为1300元;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2%、个人1%;缴费额为39元/月.人,其中:单位26元、个人13元。
(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缴费和待遇均维持原有水平,即缴费为三档18000元、二档28000元、一档38000元,对应待遇为每人每月230元、280元、330元。
二、个别社会保险政策调整
(一)降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从500元、700元、1200元分别调整为200元、300元、600元。
(二)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超出当年个人账户额2000元以内、2000-3000元、3000元以上的,补助比例分别比原来提高5%、10%、15%。
(三)提高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由469.7元/月.人(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448.35元/月.人(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分别调整为515.9元/月.人(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和492.45元/月.人(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
上述缴费标准和政策调整,除特别注明外,均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