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综合资料 >> 典型案例
工伤案例一

[案由]

某厂对职工吴某伤亡案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该厂职工吴某于某年某月某日下午1240分许到厂,因正式上班时间未到(上班时间为1300),被同厂工友黄某相约到某厂的新建厂房处观看,在新建厂房的三楼,吴某与黄某边走边看时,吴某从厂房预留安装升降机的空间中跌到一楼地面上,当即报案,经急救120检查后确认为死亡。

[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市公安机关对这起死亡事故调查证实排除他杀。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这事故的现场知情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后查明:吴某未在厂领导的指派下,于某年某月某日下午1240分许(厂方规定上班时间为下午13-17时)被同厂工友黄某约去新厂房观看,在新建厂房的三楼,吴某与黄某边走边看时,吴某从厂房预留安装升降机的空间(当时预留的空间未装栏杆)中跌到一楼地面上,当即报案,经急救120检查后确认为死亡。

[分析意见]

根据黄某等知情人员的谈话事实,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一、吴某不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区域内发生事故伤害。

二、吴某不是受厂方指派,而是对新建厂房的好奇去参观发生的,与工作原因无关。

三、吴某在参观厂房时,自身没有注意安全事项。

[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事实表明,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吴某不属于工伤。

[评析]

这起伤亡事故的工伤认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使工伤认定工作的准确性、公平性。通过这起事故可提醒企业在提高职工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教育的同时,按照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撰稿时间:2007-01-05  
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 2006
地 址:瑞安市商城大厦四楼 邮 编:325200 电 话:0577-6589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