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瑞安市AA服装有限公司在2006年5月17日至7月16日期间招用童工BB(1991年11月3日出生,江西省**县人)从事服装加工工作。
处理结果:
对该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
评析: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BB系1991年11月3日出生,在瑞安市AA服装有限公司工作的两个月期间未满16周岁。因此,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处以10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