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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案

案情简介:

市某机关工作人员CC20057月至11月之间,违规将本人医疗保障卡交他人使用,分别在市DD医院和市EE医院刷卡就诊及购买药品七次,累计消费1501.7元。案发后,工作人员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开展调查工作。

处理结果:

责令该工作人员退还骗取的1501.7元社保金,并处以3003.4元罚款。

评析:

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人员CC多次将医保卡交他人使用,已构成骗保事实,鉴于其认错态度诚恳,故责令其如数退还骗取的社保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即3003.4元)的罚款。

撰稿时间:200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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