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劳动保障辖区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辖区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工伤认定申请表》(统一格式);附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初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用人单位工商注册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的有效证明: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害、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附件:《工伤认定表》(本表适用于工伤参保职工因工负伤的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