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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职工工伤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文号:瑞劳社〔2002〕111号

瑞劳社〔2002111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浙劳险1999333号、浙财社〔1999123号、浙总工发〔199997号)、《瑞安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瑞劳〔200138号、瑞社保〔200128号)和《瑞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瑞政发〔20012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确定市人民医院等十一家医院为工伤医疗定点医院;市人民医院等十二家医院为生育定点医院。工伤职工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第二天必须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确需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须由工伤定点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同意后,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生育职工必须到医疗定点医院生育。

本通知从二○○三年一月起实施。

 

附:职工工伤、生育医疗定点医院名单。

 

                                       

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撰稿时间:200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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