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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劳社〔2002〕1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浙劳险〔1999〕333号、浙财社〔1999〕123号、浙总工发〔1999〕97号)、《瑞安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瑞劳〔2001〕38号、瑞社保〔2001〕28号)和《瑞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瑞政发〔2001〕2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确定市人民医院等十一家医院为工伤医疗定点医院;市人民医院等十二家医院为生育定点医院。工伤职工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第二天必须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确需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须由工伤定点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同意后,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生育职工必须到医疗定点医院生育。
本通知从二○○三年一月起实施。
附:职工工伤、生育医疗定点医院名单。
瑞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