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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受理劳动者投诉条件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是指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定期进行审验的一项劳动保障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书面审查结果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档案的主要依据。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人员进行笔录,由投诉人在笔录上签字。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二、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三、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四、投诉事项己超出2年受理时效。

撰稿时间:200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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