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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办事依据

《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等。

承办条件

仲裁委员会受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必备资料

1、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2、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提交申诉书。申诉书正本一份,副本按被诉人人数提供;3、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当用清单列明,规格统一用A4纸粘贴或影印,提供影印件的,需提供原件以备核查;4、工伤补偿争议案件,应提交医疗证明原件复印件、工伤(亡)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书。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立案调解庭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27天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3、不予受理的,7天内通知申诉人;受理立案的,7天内通知申诉人和被诉人;双方预交仲裁费;4、确定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提前4天通知双方当事人;5、开庭审理;6、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主持进行调解;

7、调解成功,制作仲裁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依法做出仲裁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收费标准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处理费标准: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分段累加收费,但每件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1、争议金额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2、争议金额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按2%收费。3、争议金额10万元以上按1%收费。

办理时限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于当事人申诉人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决定不予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将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有仲裁第三人的,第三人应诉通知书的送达及答辩期等事项参照被诉人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审批后可延长处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受理地址

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毓蒙路海关大楼东首二楼劳动仲裁院  

联系电话

65006512

 

 

 

 


 

 

撰稿时间:200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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