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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1、《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瑞委〔2003〕12号);2、《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瑞委发〔2004〕38号);3、《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瑞政办〔2004〕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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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条件 |
参保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1、未按规定参加健康年检的;2、被判刑或劳教,在服刑或劳教期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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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资料 |
1、《保障金手册》;2、享受保障金人员身份证及有效的生存证明材料;3、法院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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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1、享受保障金人员持《保障金手册》、身份证和有效的证明材料,到所辖劳动保障所申请年检,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暂停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发放,直至补检后,基本生活保障金予以恢复及补发;2、享受保障金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其家属或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法院判决当月向所辖劳动保障所申报,办理停发基本生活保障金手续,待刑满或劳教期满后恢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停发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不予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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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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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当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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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享受保障对象所在辖区内的本局基层所。基层所地址见本网站“机构设置”栏目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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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基层所联系电话见本网站“机构设置”栏目内 |